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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良宜:PE浮盈税之荒谬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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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报道称国税总局尚未出台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对私募股权基金(PE)征35%~40%的浮盈税,计税时点为被投资企业IPO之日。笔者对私募股权有所涉猎,对浮盈税一说深感荒谬,故著此文蹚一蹚浑水。

  需要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是,PE基金有没有适用的税收原则?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国内PE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公司制。《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公司法》分别对三种形式的PE纳税进行了规范。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为免税主体,基金本身并不缴纳任何所得税,而公司制基金则适用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PE采用“先分后税”的计税原则,基金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但投资者应为其在基金财产中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收益来源一致,不同投资者因为身份不同,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社保基金(国外称养老基金)属于非税主体,所以它们在有限合伙基金中获得的收益不应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投资者为企业,其投资收益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一般为25%,个别有税收优惠的地方可能更低(如重庆为15%)。目前各地政府在PE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税水平上。上海规定个人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税率,为5%~35%,而其他地方多数统一按红利和利息所得适用税率课征,税率为20%。

  笔者以为,国税总局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即便有新规定,恐怕也只能针对个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进行规范。即便如此,40%的税率也是荒谬的。

  第二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IPO浮盈是否应课税?所谓IPO浮盈,指的是所投资企业的IPO价格与其入股成本相比较。在这个指标上,中国私募股权业近几年来取得的收益确实惊人。根据清科创投的统计,2009~2011年中国境内A股市场上私募股权取得的平均回报倍数分别为6.24、11.13和8.22倍。2012年第一季度虽然市况较差,仍然超过4倍。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持仓时间低于4年,因此称得上暴利。

  这样看来,对暴利征税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但笔者以为不然。

  要知道PE投资企业的上市概率并不高。国外创投的一条经验法则是,每100块钱的投资,大概有5块钱产生的收益占到整个基金收益的80%,50块钱能够持平,其余投资都打水漂了。

  虽然过去3年业绩辉煌,但私募股权业的境况是有波动的。以过去三年都在清科创投排名第一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为例,从2000年创立至2012年3月,该公司共投资了416家企业,而其中上市的企业数量目前只有70余家。如果从全行业的数据来看,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高达2200宗 ,同期私募股权支持的上市企业只有171家。从过去一年的数据来看,一方面IPO通道逐渐收窄并且市盈率不断降低,另一方面新基金不断涌入,目前已超4000家。

  从某种意义上说,创业投资和成长资本(中国PE的主要形式)是赌概率的行业,需要分散风险。上市项目带来的盈利要弥补失败项目的亏损。这也是过去20年创造了苹果、谷歌和Facebook等诸多IPO神话的美国创投业平均年收益只有不到15%的主要原因。

  与读者观感不同,长期来看,笔者认为PE并非暴利行业。行业的操作惯例是,PE基金计算和分配利润应按照基金全部投资项目来计算。如果税务针对盈利的IPO项目征税,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退一步说,即便要强行征收,PE基金也无钱缴纳IPO浮盈税。国内外市场针对上市企业原始股都设定了180天至4年不等的锁定期,IPO之时,PE的利润只是纸面上的,并无现金来缴税。

  综上所述,PE浮盈征税的不合理之处甚多,可能性很小。(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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