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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1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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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4月25日召开“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就草案相关热点问题与媒体交流,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相关措施。

  草案第46条提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说法引起音像界异议。25日的媒体交流会上,王自强针对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了现行著作权法的第23、33、40、43、44条规定:“过去这5条规定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可不经作者许可使用,但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传播的便捷性。”

  王自强说,修改草案第46条虽然是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但基本底线是要让著作权人获得正当的报酬。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相关措施。修改草案第48条提高了法定许可的门槛,改善过去法定许可变成变相剥夺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现象。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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