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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其中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条款,曾经引得社会热议。而昨日起征求意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将上述条款上原文照搬至经营规范,再度引起争议。
记者采访发现,药品不退换是多年来的行业规定,大多数医院不愿为患者退换药,即使换药,需要在经办人员对药品严格审核之后才能办理手续。而北京六里桥北里某药店店员也告诉记者,“如果没有质量问题,药店一般不会为顾客退换药品”。
“《草案》这样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我觉得如果是医生开错药或者消费者在购买后未离开药店且全程在销售人员的监督下,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消费者退药。”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认为。
不过,刘闯也坦言,《草案》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药品销售到个别人手里被掉了包,无法保证药品就是原来售出的药品。“退回之后的药品的性状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改变,也很难监督。”
事实上,正是为了确保退回药品的安全,此次《草案》明确要求药企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退回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应当包括退货单位、退货日期、退货原因、验收人员等内容。退回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不合格药品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