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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成常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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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把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上升到刑法层面。然而,刑法的修改并没有改变公民个人信息普遍被侵犯的事实,个人隐私被泄露事件仍然大量存在。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应当是主要的原因。事实上,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情可谓是多如牛毛,可有几个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从这层角度而言,公安部门的这次行动可以算是对以往打击侵害公民隐私犯罪不力的一次纠偏,预示着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动起了真格。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售,随之被各种垃圾短信和不明电话骚扰,甚至上当受骗,已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等,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遭泄露,49.8%的人抱怨信息遭泄露已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下游犯罪,也是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面对这种社会公害,喊打之声日益高涨,总是打一阵子就会收敛一些,然而其后不久又死灰复燃,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对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很有必要。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民法通则》虽然有个人隐私的条款,但内容零散、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上,存在一个维权难、成本高的普遍问题。当我们的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时,我们不知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知该找哪个机构和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都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安全,主要依靠刑法的危慑力。

  分析起来,侵害公民信息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形成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向掌握信息的部门内部人员购买信息,并通过网络相互买卖,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二是内外勾结,许多信息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资料。三是会引发各种下游犯罪,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等犯罪活动。四是具有很强隐蔽性,利用网络进行倒卖信息活动,用的都是虚拟身份,经常变换身份。这些特征决定了,目前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公民个人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公安机关必须发挥主体作用。

  因此,我们为公安机关这一行动叫好的同时,也期待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动能常态化,切实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构建一道坚固的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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