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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运营超市班车过程中与合作投资方发生纠纷,投资人吴某竟伙同他人破坏车辆,致使本市9家家乐福超市的44辆免费班车一夜之间失去“动力”,无法正常运行。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吴某等5名被告人被宝山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0年1月1日,吴某与东生旅游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东生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92辆公交客车,用于合伙承接家乐福的免费班车生意。投资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以东生公司的名义,与联家超市公司签订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租车服务协议。其后,因与东生公司就合作投资事宜发生纠纷,吴某生出了与东生公司拆伙单干的念头。可是怎么才能让家乐福与东生公司解除目前的运营合同呢?思前想后,吴某竟想出了弄坏客车,让班车无法运行的主意。
在与共同参与投资经营的孙某、王某等商量之后,3人决定由孙某购买剪刀,王某联系几名汽修工人,去偷偷破坏运营车辆。
2011年12月2日深夜11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吴某伙同孙某及王某联系的两名汽修工人马某、潘某,先后来到联家超市公司家乐福浦东新区金桥店,浦东新区新里程店、闵行区南方商城店、闵行区莘庄店、普陀区真北店、普陀区万里店、宝山区场中路家中路店、宝山区共江路店及嘉定区南翔店停车场,打开44辆中通牌大客车的后箱盖,剪断大客车油门控制电路线,造成上述车辆LCK6830G-2型、YCK6126HG4型喷油器线束44套被破坏,财物损失共计24523元。
检察机关指控,吴某出于个人目的,结伙马某、潘某、孙某、王某,以破坏汽车油门控制线的方式,破坏共同出资经营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