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报道,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介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无力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一些生活本来就很困难的刑事受害人和民事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生活更加困难。云南省在2008年宣威市开展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试点及2009年出台施行《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宗旨是帮助涉诉特困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条例》规定,救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或相关近亲属;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受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梁渝南介绍,界定救助对象是否属于生活特别困难是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救助条件,即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可按相应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救助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救助申请的一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发放救助金,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让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条例》还规定救助资金的来源,即政府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