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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2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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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深圳计划生育条例草案未将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

  据中国网报道,但与2010年9月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公示时不同,此次审议稿中的超生行为并没有原先写入的“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而现实中,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我国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深圳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

  条理明确了“超生”即违反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并强调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经责令限期120天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处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超生人员处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聘;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予迁入本市;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而未满15年的,则不予享受购买保障性住房;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予评优评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予以收回。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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