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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采用美国式招标还需论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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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市场各方对推出“美国式招标”建议较多。新股发行体制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据了解,“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该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定价的实质是对公司进行估值。公司情况各不相同,估值方式多种多样,需要考虑的因素多且复杂。尽管此次改革未引入上述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但证监会欢迎市场各方深入研究、讨论新股发行定价问题,也欢迎发行人与其主承商提出创新的发行定价方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尝试和探索。(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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