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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称,针对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为避免部分公司通过不当操纵资产重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规避退市,拟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提供其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