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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中称,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