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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诉周百福侵权商标权 珠宝行业傍名牌成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1日 18: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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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珠宝品牌近似实无“血缘关系”,但消费者中了招很难被认定为遭欺诈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郭仲然

  通讯员 马伟峰

  专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周大福、周生生、周大生、周六福、周大金、周百福、金六福……这么多以“周XX”“XX福”格式命名的珠宝品牌,他们是“兄弟品牌”吗?到底谁有真料,谁是傍名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宗“周六福”告“周百福”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引发各界对市场上存在不少“近似品牌”的质疑。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副庭长梁小琳接受信息时报专访时指出,名称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

  六福告百福,反被指傍大福

  近日广州市中院开庭进行二审的周六福告周百福一案中,周六福诉称,发现广州周百福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鹭江新港医院旁“周六福”珠宝店的广告牌、产品标签、保证单以及包装盒上使用“周六福”和“ZHOULIUFU JEWELRY”。周六福认为周百福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而周百福则辩称,周六福销售的珠宝产品不属于合法的知名产品,是香港知名产品“周大福”的“山寨版”,原告在产品上使用周六福商标涉嫌“傍名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周六福”商标也不属于特有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在香港以周六福冠名的公司有15家之多,并非原告特有。而周百福也在店堂明示了产品由“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销售。

  二审庭上,周六福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外省某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的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周六福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周百福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周六福2004年才成立,不可能1年多的时间就变成了知名商品。周六福反驳称,时间短并不一定就不是知名商品,“iPhone的面世时间也不长,难道不算知名商品吗?”周六福还拿出一些荣誉证书欲证明自己是知名商品。

  然而这些荣誉证书也遭到周百福的强烈驳斥,其代理人认为,这些荣誉证书都可能是花钱买的,颁奖机构也并非权威机构,在网上有很多恶评,有些甚至是临时性机构。周六福则表示,如果说周六福傍周大福的名牌是侵权,难道周百福傍周六福就不算侵权吗?

  乱象

  市民误以为,姓周的都差不了多少

  周大福和六福都是香港著名的珠宝品牌,在香港和内地有众多连锁店。六福集团于1991年成立,1994年开始“进军”中国内地市场;周大福的历史则已经超过80年。但在广州各大商城、商业旺地甚至大街小巷,还有不少名字类似的珠宝品牌零售店:周生生、周大生、周六福、周大金、周百福、金六福。尽管他们在官方网站上均自称“名牌”,追溯起来都有好些年代的历史,但记者也发现,不少珠宝公司真正成立的时间是在2000年以后,而这些品牌之间也没有“亲戚关系”。

  热衷购买珠宝的朱女士告诉记者,在选择珠宝的时候,她也会挑选品牌,比如她知道香港周大福很早以前在广州就很出名,后来出现了很多“姓周”的珠宝品牌,如果不进一步向销售人员了解,就会认为他们是周大福的“兄弟”。朱女士认为,既然周大福是好的,那么姓周的兄弟应该也差不了多少。

  说法

  消费者误解,难认定商家恶意欺诈

  目前周六福告周百福二审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谁是谁非仍未有定论。对于哪些是名牌,哪些是山寨,不仅普通消费者难以辨认,广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也表示“不好说”,要根据具体案件审理才能辨别。但消费者买了傍名牌的产品,也不好认定为商家欺诈。

  2011年,广州工商部门对市内流通领域的贵金属和玉石商品质量进行监测,发现近三成珠宝饰品和逾四成玉石商品质量不合格,其中涉及周六福、金六福等多个品牌。若消费者误解了珠宝品牌的关系而购买珠宝,商家是否涉嫌隐瞒、甚至欺诈消费者呢?黎炽森指出,“关键在于商家在产品的标识、提供服务过程中,是以什么名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如果是以自己工商登记的名义提供的,主观上并没有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构成恶意欺诈。”

  黎炽森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名牌”,指的是驰名商标,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注册以后就享有商标权,但商标并非一开始就“价值连城”,必须通过生产经营过程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获得消费者认可,从而达到商标价值目的。所谓“傍名牌”在法律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标侵权,另一种是仿冒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或包装装潢。

  根据广州市中院4月24日发布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傍名牌”的案件在广州法院里面所占的比例不算太高。其中,商标侵权“傍名牌”的案件占32%;而仿冒包装装潢“傍名牌”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约占5%。据此,“傍名牌”案件约占全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分之一。

  庭长观点:名字相近大多没关系

  黎炽森庭长表示,从法律上看,品牌之间相近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就是“兄弟关系”,或者即使是兄弟关系,也并不能说明产品质量相同。即便是一些大企业的“正厂”和“副厂”的产品,在质量上也都是不一样的。他认为,如果两个商家之间是关联企业,他们的合作方式多数是直接授权使用商标,即使用同一个商标,而一般不会采取让品牌名称相近似的做法。

  认定“傍名牌”要具体分析

  那么,如何认定傍名牌?广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梁小琳则认为,“如果傍名牌进入诉讼,要问清楚为什么选这个牌子的名字。”梁小琳指出,审查是否存在仿冒经营商品中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重点审查品牌先后的问题。比如周生生开了那么多年,后来出现的商家为什么还要起周XX的名字,例如创始人就是周XX,这就有它合理的因素。但如果整个经营的股东里面都没有一个姓周的,主观上就有“傍名牌”的嫌疑。其次,还要考虑铺面装潢、公众认可程度等因素,再综合判断是否“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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