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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4月28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发行市盈率的“25%规则”等。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终指导意见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主要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行业市盈率“25%规则”,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在适用“25%规则”时会有灵活性,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定价和估值方法,也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执行这一规则还会有操作细则。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意见还称,将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意见同时强调,要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同时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