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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下称《纲要》)获得通过。这个《纲要》,是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修缮,是社保体系制度建设又一个进步。“十二五”期间社保事业的发展,有了更明晰的制度保障。
完善社保制度,意义毋庸置疑。但在现实的国情下,要提升社保水平,也确实任务艰巨。总体而言,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还很不平衡,农村地区明显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较窄。社保体系的建设,既面临着注重保障公平的考验,又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而未雨绸缪。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十二五”期间,社保领域将在推进制度建设、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以及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方面着力。这自然是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相互呼应的。如果连“基本”都保障不了,“覆盖”面不能得到拓宽,所谓保障社保公平自然会是一句空话。
从方向来看,《纲要》的目标是清晰的,既结合了现实国情,又寄托了一份社会理想。司马迁有云,“制国有常,利民为本”,朱熹则称,“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完善社保,当然是有助于“民固邦宁”之举。社保领域也确实需要“补课”,需有更高的追求。
观察《纲要》,这其中大有补“短板”的意味,谋求的是建立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何谓“短板”?即是在追求社会基本保障服务的均等化理想下,社保体系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无疑,当前社保领域的薄弱环节甚多,唯有将诸多“短板”逐渐补齐,才能偿还历史欠债,提升社保水平。
比如,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是一块“短板”,也一直是一个具有历史因素的现实难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不仅限制了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侵害了参保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也充分暴露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几年前,相关中央文件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很遗憾,在现有社保体系“划疆而治”的分割局面下,这一难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次《纲要》再一次提出,要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也是表明,任何艰难的改革,包括社会保障领域,都须无可回避地直面难题。同时,设计出更具操作性、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之一。
观察《纲要》,也可以发现,在完善社保方面,量力而行的原则显得相当重要。社会保障属于上升且难有止境的刚性需求。当制度安排严重缺失时,有一份基本保障是最突出的需求;当制度逐步健全后,提高待遇水平的需求会强烈起来。这样的情形,在当前表现得尤其明显。不同收入水平的地方对社保水平的期望值并不一样。
在这个过程中,应力求对个人社会保障水平和各地社保基金实行一定程度的“削峰平谷”。城乡社会保障需要统筹,这是“广覆盖、保基本”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意味着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应逐渐缩小。该补的须补上,不切实际的要求,则须考虑量力而行的原则。如果把保障标准定得过高,财政压力大,城乡居民缴费有困难,保障面也就难以扩大。
当然,《纲要》是就社保谈社保,不可能将社保事业纳入到更广的视域中来考量。然而,社保事业的发展,社保体制的完善,又与其他命题紧密相关。比如,社会保障全国统筹逐步实现的过程,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地区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如果地区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而不是相反,则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很可能步履蹒跚。换句话说,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质是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基金的积累,也需要提高国有资本划转社保的比例,不如此,社保制度建设再完善,也可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