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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法院称应自行承担损失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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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国证监会处罚,浙江商人赵某以荣华实业“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29.7万元。近日,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赵某的损失是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赵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2009年9月25日,荣华实业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国证监会处罚。股民赵某随后提起诉讼称,自己在2005年8月至2009年9月之间购买了荣华实业的股票,荣华实业被证监会公告处罚后,自己手中的股票价格暴跌,使其遭受投资损失29.7万元。由于荣华实业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属于虚假陈述,赵某要求荣华实业赔偿其投资损失29.7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荣华实业辩称,荣华实业只是未在适当期限内披露相关事项,并没有作任何虚假陈述,赵某的损失是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赵某在2009年7月29日开始购入荣华实业股票时,上证指数当日的收盘指数为3438点,至2009年9月1日近一个月的股票交易中,上证指数下降了800多点,由此可见,赵某的损失是由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赵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

  荣华实业遭证监会处罚

  2009年9月25日证监会向荣华实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的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的谷氨酸项目,未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与第三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荣华实业未能在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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