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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4日 2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发改委网站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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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于布鲁塞尔

  当地时间5月3日下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共同签署了《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中方”)和欧洲联盟委员会(以下称为“欧方”)认为:

  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世界。中国和欧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程度在双边关系史上前所未有,需要双方加强交流借鉴、互动合作,共同把握未来机遇,应对未来挑战,实现互利共赢。

  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蕴含着巨大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同时也面临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促进农村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战。

  欧盟约四分之三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欧盟和其成员国已在城市发展方面制定了全面应对的框架,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面临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挑战。

  双方认识到中欧共同利益和各自长期经济战略的共同点,为彼此应对城镇化挑战、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历史机遇。

  鉴此,双方宣布围绕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以下简称“伙伴关系”)积极开展工作:

  一、双方坚持在《第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提出的合作目标和重点基础上,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的实施,推动伙伴关系顺利发展。

  二、中方指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欧方指定欧盟委员会能源总司作为伙伴关系的协调单位。

  三、配合中欧领导人会晤,每年举办一次中欧城镇化论坛,对伙伴关系进行指导。论坛轮流在中国和欧盟举办,会议成果呈送中欧领导人。

  四、伙伴关系旨在通过所有适当层面的合作,包括国家、区域、地方等层面的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伙伴关系将重点突出(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城镇化空间布局

  (三)城镇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六)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模式

  (七)城市能源供应与需求管理

  (八)城市交通、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

  (九)城市绿色建筑

  (十)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十一)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景观塑造

  (十二)城市治理

  (十三)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四)城镇化发展交流研讨和人员培训

  五、伙伴关系鼓励并支持双方现有部门间已开展和即将启动的合作(但不限于):中欧市长论坛、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平台项目、中欧碳排放交易体系项目、中欧社会保障改革项目、中欧灾害风险管理项目、卫星城和都市治理项目。

  六、鼓励双方政府和企业等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推动各层面的交流合作。伙伴关系重视中方参与欧盟成员国城市发展的行动和欧盟成员国参与中方城镇化发展的行动,双方为构建伙伴关系采取的各项行动,应为顺利推进中欧城镇化合作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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