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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考虑在国内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门槛至5000万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删除《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他说,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目前,证监会已经实施了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的表述,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目前,基金合同生效备案门槛为2亿份。
他表示,自2010年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以来,基金产品募集逐渐体现出数量多、节奏快、创新多等特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数量和规模,对持有人利益保护重视不够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鼓励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