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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记者仲昭举 北京报道)“当事人可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就反垄断民事案件中一直存在的原告举证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新的解释。
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垄断司法解释》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介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的情况,可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制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给出第三方意见,法院在裁决中会作为参考。
“反垄断的专业性非常强,很重要的表现是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比如,一个垄断行为,他对竞争的有益成分是多少,损害后果怎么样?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需要专业性的判断。因此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经常需要对这类涉及反垄断案件的经济问题,由专家来提供意见。” 孔祥俊进一步解释。
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看,垄断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较低,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不同的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大缓解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有一定作用,具有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意义。
而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孔祥俊表示,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些企业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气,这一类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企业,和其他需要特殊准入的企业。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
孙军工还介绍,根据这部的《司法解释》,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我国的《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由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因此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据悉,这部反垄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于2009年启动,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通过后的司法解释共分16条,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