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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 证券业协会总结七大“法宝”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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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瞩目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7日、8日在京举行。为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行业协会与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共聚一堂,共同商讨券业创新发展大计。本报今起陆续推出特辑,刊出会上的精彩观点。

  证券业协会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梳理近几年的创新实践,表示逐步与行业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局面,并总结了七方面的体会。

  首先,创新实践必须坚持市场导向。过去,创新由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主导和推动,证券公司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特定环境中迫不得已的做法。目前的局势下,证券公司应正视行业和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行业创新活动扎扎实实推向深入。

  其次,调查研究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创新发展这一主题,近一年来,协会组织以实地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调研。2012年2月至3月,由协会牵头组织,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带队,成立由证监会机构部、国际部和协会共同组成的调研小组,在北京、上海、深圳、兰州等地就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问题专门进行了调研。

  再次,创新过程要充分“尊重首创”。对首创型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在年度分类监管视情况给予激励,在制度安排上充分体现对证券公司首创利益的尊重。

  此外,还须把握好创新发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的关系。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必须务实推动,稳中求进,要统筹创新发展和合规风控,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有效跟踪、研判和管理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健全风险隔离措施,把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切实防止风险外溢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协会最后还提出,行业创新发展应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必须依托行业专业力量,并在创新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证券公司自治三者间的关系。目前,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已具备良好的监管环境。证券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创新发展的主力军,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在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较高的商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超前布局,制定战略,尽快成为产品创新的主导力量,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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