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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农业保险从此有了明确的界定,给予农业保险财税支持也将有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责,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改委、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