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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制定回报股东规划、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披露现金分红执行情况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对于一些长期未分红的公司,《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同时,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政策及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重点关注一些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的公司。《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在再融资方面,上市公司也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