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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对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的使用、承租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其中2007年以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如出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闲置等行为,小区物业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昨日首都之窗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即日起实施。以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平。
在违规监管方面,《意见》中明确,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委托合同,小区物业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行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