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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最新出台通知并要求,对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要进一步加强使用监督管理,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方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谁分配、谁管理”的原则,由购买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通知同时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为保障性住房家庭提供居间服务。
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机构将建立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管理将采取入户走访、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家庭有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情况的,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