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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近日印发《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适合丽水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通知》中指出,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信用农户授信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探索发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单抵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
《通知》中指出,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通知》中还指出,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涉农企业起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探索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信用保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信托、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规范各类农村投融资平台建设。
《通知》中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涉农担保公司,完善担保和再担保相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
央行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具体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农村金融的改革任务,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2号),决定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部分地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愿望十分强烈。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差异大,农村金融涉及面广,通过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推动农村金融科学发展力度,综合协调金融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探索农村金融多层次发展的内容和形式,建立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风险可控、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在开展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在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要求。经认真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并制订了《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重点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强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内容。
《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动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通知》还要求,丽水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试点总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对试点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严格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