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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1.4万存款被人提走 建行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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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郭先生在长春市一家建行提款时发现,5个月前储蓄的14000元钱不翼而飞。据他介绍,这笔钱被人从自动提款机中取走。郭先生试图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来查出真相,但银行给出的说法是,事发时间距今已超出监控录像保存期,无法调取或恢复录像信息。警方对此答复说,此事存在多种可能性,目前掌握的证据还不能正式立案调查。

  5月15日,郭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1年11月4日,他在建设银行(601939)吉林省分行二道支行存下10000元钱,之前卡内还有4000多元钱。“我经常到外地做瓦匠活,就把这张银行卡藏在家中的一本书里面夹着,从未动过。这张卡已经使用六七年了,密码也没有向任何人泄露过。一个月前,我到银行存款发现卡里只剩下50多元钱,少了整整14000元钱。”

  随后,郭先生调取了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上面显示在2011年11月8日这天,14000元钱存款被人分四次从自动提款机内取走,此事就发生在他存钱的这家银行。

  因此,郭先生要求银行方面调取监控录像来查出事情的真相。而银行内的工作人员答复说,由于事发时间久远,监控系统不能保存超过3个月的录像信息,监控系统超期就会自动删除,银行也无法恢复之前的录像信息。

  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总经理代青发解释说:“对于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有多久,公安部门的要求是1个月,而我们内部的要求是3个月。郭先生称,银行卡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泄露过,客户的银行卡内却少了14000元钱,这令我们也感到很不解。为此,公司的领导还专门研究过此事,我们认为,郭先生应该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事,立案调查或进行起诉。”

  郭先生向警方报案后,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民警许斌表示:“我们现在正在调查此事,在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的情况下,我们要寻找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证据,马上就会立案调查此事。目前存在两种可能情况,受害人的银行卡是否被人动过,以及他是否无意间向人泄露过密码。此事还需要受害人多提供相关线索。”

  但郭先生坚称,他的银行卡密码从未泄露过,银行卡也未丢失,而且还能正常使用。

  对于郭先生的遭遇,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信息所给客户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银行对于客户的存款是否具有保管义务。

  律师:银行对客户财产损失有一定责任

  对于双方的责任如何认定和划分,记者咨询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陈赫男律师时,她说:“如果银行不能提供三个月内的监控录像,对于客户的财产损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相反,在监控录像程序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另外,自动提取款机识别的是银行卡和密码,并不识别人。受害者丢失的钱款是从自动提取款机取走的,并未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相应关系,因此,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银行因为泄漏客户信息或自动提款机程序失误,导致客户蒙受财产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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