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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8月,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宋某。后该房屋因抵押借款遭法院冻结,双方将交款期限延至房屋解封后30日。2010年4月,房屋解封,李某通知宋某交款。然而,在最后期限内,宋某仍未交房款。按照约定,合同自动解除。贪心的宋某打起了这套房产的主意。
2010年11月,宋某将李某的房屋以186万元卖给张某,还伪造了李某的授权书,张某支付给宋某定金12万元。在交齐购房款前,张某找到李某,得知其从未授权宋某出售该房,张某找宋某要定金,被拒绝,张某便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昌平检察院贺阳、张俊睿表示,宋某在没有得到李某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合同,将李某的房屋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12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弄清卖房人的资格,看清其究竟是不是房主,或者是否得到房主的授权,避免掉入购房陷阱。本案中张某的做法有可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