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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就跨境监管问题表明了态度。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就跨境监管问题做出回应。
在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5月16日的一场论坛上,美国证监会官员艾丽斯·沃特含沙射影地对“一些国家”在跨境监管中的“不合作”进行指责。她指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框架下,各国之间应当共享监管信息,而不应以主权为由不予配合;不配合就是隔绝在“另外一个世界里”。
美国证监会官员的指责应是源于对德勤华永的起诉。5月9日,美国证监会因德勤华永未能向其提供一家未被公布名字的公司审计底稿而起诉对方。10日,德勤华永发表声明称,根据中国法律及中国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直接向任何外国监管机构提供文件。
中美双方自2007年以来开始跨境监管谈判,却未取得实质进展。分析人士称,中美审计监管合作面临监管理念、司法管辖等多方面的现实难题,达成协议之路并非坦途。
在经贸问题上,美国非常擅于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别国。比如,美方对中国对美出口提出了种种意见,但对自己对华出口方面的承诺却迟迟不予兑现。在证券跨境监管方面,美国也是“盛气凌人”。有专家指出,美国不应强行按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其他国家,更不能在证券监管中“非法越境”,而是应多加强沟通协作。
其实,中美在跨境监管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比如,今年4月份,证监会通报,通过国际证监会的协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在美国证监会的协助下掌握了宏盛科技虚假披露的核心证据,并于3月份正式对宏盛科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待跨境监管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中国和印度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同时又是“金砖国家”,它们对于证券跨境监管的态度应该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姜洋强调,各国证券监管层应通过互助机制来解决监管协调问题,一个国家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目前在国际证监会组织框架下,应通过多边和双边协议来解决跨境监管的协作问题,由当地监管部门提供配合。
他的观点得到了其他国家证监会官员的积极回应。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地区委员会主席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辛哈认为,资本市场监管没有绝对固定的标准,每个国家都应该基于自己的需求确立最为适宜的监管体系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