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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交易背景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暗藏法律隐患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9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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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温州很多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的唯一目的,不存在真实交易行为,以虚构购销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郑巨飞的辩护律师林达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即使企业到银行申请贴现也必须提供与对手的交易合同。这主要是为了预防银行风险,同时控制融资票据,防止企业套取银行资金。

  如果企业签发的票据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如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刑法学家韩友谊介绍,现行《刑法》中对于票据贴现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两个: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林达告诉记者,温州当地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是个普遍现象”,目的是为了使贴现业务符合银行业务监管的合规性要求。也就是说,企业造假是为了解决是怎样方便“贷到款”的问题,而不是“骗到款”的问题。

  “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这种融资方式没有风险,但是现在经济环境不佳,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开出的汇票无法承兑,导致很多纠纷发生。”林达说。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不能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是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如果银行未尽相应的审核义务,贴现票据出现承兑问题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吴景明还建议慎用刑事手段解决票据贴现纠纷。“当前,企业融资困难,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大量流通于票据市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对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客观需求。现存单一的票据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被压抑的结果只能是另辟蹊径。”

  “刑事处罚是一种严厉的打击手段,对于票据贴现纠纷要区别对待,如果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就要慎用刑事手段,否则对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将是雪上加霜。”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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