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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吴英更换律师是本人自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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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提问到,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浙江高院在向吴英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时,即告知吴英在重审期间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吴英本人经数天考虑后,书面向浙江高院提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在浙江高院提讯时,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律师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吴英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浙江高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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