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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日邻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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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21日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至今年5月22日,政策原本应到期终止。

  但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故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秦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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