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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使各保险公司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现将其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报送制度
各公司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中,应明确重大赔案及再保险安排的信息流转程序、上报路径、负责部门及各环节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报送口径
重大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原保险保单的财产损失赔偿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理赔案件。对于共保业务,按照原保险保单100%的保额计算的赔款或赔付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重大赔案。
三、报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原保单信息、再保险安排、联系人等信息,已结案的还应上报相关赔付信息,并填报重大保险赔案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2)。
四、报送时限
各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赔案的报案信息和结案信息上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报送方式
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上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宏林
联系电话:010-66286612
传真:010-66288096
邮箱:reinsurance@circ.gov.cn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将2011年全年及2012年前5个月的重大赔案信息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