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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受让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0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全景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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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力股份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转让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12年3月30日生效,2012年4月1日,双方在满洲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0日,双方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最终定价为3,120万元。依照协议约定,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5月3日分别向鑫富药业支付1,770万元、885万元、465万元合计3,120万元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2012年4月1日公司与鑫富药业办理了目标公司的资产交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本次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确定为2012年4月1日,企业合并成本为3,120万元。合并中取得的目标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2012年4月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该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2]第1038号《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2012年4月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537,833.30元,较评估前账面资产增加19,543,318.77元,增值率78.19%。

  目标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后,上述评估增值将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经测算,购买日后的前8年,每年计提折旧或摊销约100万元,以后年度逐渐减少,直至为零。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计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本次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13,337,833.3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该营业外收入占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的37.91%,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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