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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ST大路B(200160)昨日晚间披露,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该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1年12月15日便获悉涉及标的为1500万元的诉讼事项,但直至2012年4月19日才披露该涉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及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阎启忠、时任财务总监王安生、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志刚发函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反思信息披露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股东利益。
ST大路B称,公司将积极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9日ST大路B披露,2011年12月5日,承德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瑞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侵权纠纷一案,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副本等文件。
被告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益达公司”)委托承德丰源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兴业造纸的13条生产线设备以整体形式一次性拍卖,原告成为买受人。201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荣益达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书》一份,并于当日经承德县公证处(2010)承县证经字4872号公证书予以公正。
依据该协议,设备转让范围包括机台变压器及13条生产线及车间内连接设备的电线电缆配件。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设备转让款7800万元,被告荣益达公司也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将上述所有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成为上述所有设备的所有权人。
但被告多次派员阻止原告的设备拆卸工作,阻止原告设备出厂,并多次派员强行拆解拉走原告的造纸设备及配件。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ST大路B表示,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提出对方侵权赔偿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