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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伤认定需出险后30日内申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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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不仅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关乎着企业的效益和经营风险,你了解工伤保险吗?身边是否发生过被侵权的情况呢?

  缴纳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陈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入职后公司给他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限一年,但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后陈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给付其母金某保险金30万元,金某则提出要求单位另支付工伤保险25万元。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

  以上两种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要及时

  崔某1985年在工作期间负伤,公司出具了确认他因工负伤的证明。2007年,崔某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崔某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认为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而崔某目前并未被认定为工伤,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于崔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法官说法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申请权,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再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丧失工伤待遇请求权,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工伤待遇法律救济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救济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工伤待遇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认定为工伤,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对劳动者进行救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较轻;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一般需要对侵权的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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