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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单独设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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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民间资本支持民企投资金融机构

  据悉,该《实施意见》是对被称为“新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规定进行的细化。

  《实施意见》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持股比降至15%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实施意见》还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已经超过82%。

  此外,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呼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声音

  温州民企代表:我很兴奋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昨日对记者表示,他听到这个消息后“很兴奋”,并且赶紧告诉了有意进入该领域的企业家朋友们。

  周德文表示,该《实施意见》与“新36条”一脉相承,进一步肯定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合法地位,对于打破金融垄断、推动民间资本阳光化、真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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