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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监: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得单独设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阿思达克财经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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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下发关於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於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於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通知》提出14条意见: 包括坚定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及合理流动机制;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进一步推动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及转变发展方式;国企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广泛发布拟引入相关投资项目及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民间投资主体,以及尊重企业意愿及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方式出资或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及融资租赁等参与。 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共设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企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此外,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徵集或通过大宗交易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抑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同时,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保护金融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社会声誉、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及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企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明确要求,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另外,还调整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不低於20%降至15%,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同时,明确提出符合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新华社引述中银监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於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及对象没有限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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