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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审、并经过立法听证之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与二审时相比,该《条例》有了较大的改动。
报修后三天内须修好
该《条例》借鉴兄弟省市法规的规定补充了八条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其中明确,建设单位须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维修要求后,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若情况属实要在72小时内维修好。
业主被盗物管失职要担责
在有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约定物管责任方面,该《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其中规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业主可以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须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巡逻。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须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占道停车收益归业主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其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根据调研意见,增加了一项有关紧急情况下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即出现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消防设施损坏,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所涉及维修费用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要经过报批。
损坏承重墙最高罚10万
建设单位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先是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租赁等的,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的同意。否则,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于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首席记者 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