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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成首家被公开谴责创业板公司 股价大跌6.65%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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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 深交所日前公布,对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严重违规行为的振东制药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安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该起公开谴责案例因是创业板市场“第一起”被公开谴责案例而备受市场关注。昨晚,振东制药就深交所公开谴责一事发布致歉公告。今日该股开盘大跌,全天低位运行,收盘报于22.17元,跌幅为6.65%。

  据深交所公告显示,振东制药在2011年共发生三起“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1年,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泰盛”)在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山西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建筑”)的生产车间承建合同过程中,共预付振东建筑款项1076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未按合同约定超付款项3000万元,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振东建筑于2012年4月方才归还。

  2011年,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五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五和”)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仅为29.16万元,而公司却向振东五和预付650万元,期末冲抵公司对振东实业的欠款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83.66万元;2011年,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34.34万元,冲抵相关款项后,客观上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63.5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9条和第7.3.9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振东制药表示,现已经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李安平代表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做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公司拟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厉追究上述事项责任人的责任,并报山西监管局和深交所监督。就此情况,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相关规定:

  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在3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3次的创业板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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