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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销售不合格茶叶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1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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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销售不安全茶叶者不仅将被没收问题茶叶产品,还可能被处以货值10倍的罚款。昨日,省人大法工委、农工委和省农业厅联合召开贯彻实施《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据了解,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为发展茶产业而专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月1日起实施,为我省从茶叶资源大省向茶叶强省转变提供法律支持。《条例》对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规范使用茶叶肥料和农药、开展茶叶名优产品评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比如,为遏制茶叶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制度。茶叶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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