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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市盈率过高的公司或重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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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5月30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该《通知》,新股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存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通知》首先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其次,《通知》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其三,《通知》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一、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求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发行人存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最后,《通知》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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