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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多年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经过征求意见后,有望尽快落地。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将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明确了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以及“黑名单”退出的期限和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6日。
《意见稿》明确了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此外,《意见稿》还表示,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药品安全“黑名单”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等信息。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公布期限届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信息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删除,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就透露,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建立违规药企黑名单,届时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