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认监委:7月起对非许可铁路产品实行认证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11: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该委与铁道部联合制定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

  办法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并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办法要求,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铁路产品认证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并由认证委托人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现场检测的,由检测机构组织检测人员实施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并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还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产品认证业务,以及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蔡岩红)

热词:

  • 认证管理
  • 认证认可
  • 认证机构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认证标志
  • 采信
  • 检测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