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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对绩效审计等做创制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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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绩效审计,就能清楚公共财政的钱是不是都花在了刀刃上;有了资源环境审计和建设项目审计,又会对公共财政使用产生哪些影响?今天,《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做出创制性规定。

  3年避免财政损失1987万元

  来自市审计局的统计显示,2009―2011年共完成绩效审计项目2485个,占全市审计项目的92%;促进增收节支24亿元,避免损失1987万元。这些项目涉及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境外地方国有资产等。

  条例草案第14条为此提出,审计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专门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审查——

  ■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

  ■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效果。

  资源环境审计健全制度20项

  2010―2011年,本市共开展300个资源环境审计项目,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20项。审计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一种重要手段就是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审计监督。

  条例草案为此提出,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开展专门的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

  ■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

  “延伸”建设项目审计

  条例草案明确建设项目重点审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以及工程成本支出。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还特别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调查范围——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直接调查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此外,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这是条例草案设计的另一项重要审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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