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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反避税相关问题 堵住跨国公司的避税“通道”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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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反避税,作为各国之间谋求公平税收权益,解决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这一措施已被发达国家普遍使用,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国已形成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主要措施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反避税年堵百亿税收流失

  我国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中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中不仅包括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规定。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近些年来,税务部门改变了过去偏重反避税事后调查的做法,坚持防范与调查并举的手段,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这位负责人还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从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为突破口,加大查补力度,2011年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国反避税个案的平均补税金额,已由2006年的383.62万元增长到2010年1461.54万元,年均增长39.71%;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155个,超过亿元的案件12个。

  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从国际来看,由于各国不断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造成税收争端和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增多,运用包括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内的双边磋商作为解决国际税收分歧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务部门的重视。

  目前,我国与日本、韩国、丹麦、美国、新加坡等国共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总局介绍,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其中涉及15个发达国家。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双边磋商不仅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使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还能合理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水平。据税务总局介绍,2011年,税务部门通过双边磋商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

  将进一步拓展反避税领域

  从今后来看,税务总局表示,我国需要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进一步完善,在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补充和完善相应条款,使反避税工作的税种涵盖面更为广泛和明确。

  税务总局还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着力在企业、行业、交易、区域和措施五个方面实现拓展:

  ——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拓展;

  ——从加工制造业向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拓展;

  ——从关联购销交易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拓展;

  ——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

  ——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新措施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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