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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昨天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对闲置土地明确认定
《办法》对闲置土地有了明确“说法”,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有的是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办法》列举了六种情形,如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等。因这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办法》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对土地闲置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除上述情形外,对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同时,《办法》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记者 刘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