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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以购房人在交房时签署的验房单,主张自己应该对房屋质量问题免责。北京一中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却指出,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买了房子要验收,很多人都象王女士一样,直接在验房单上签了名字。
王女士:不是你先拿到房子,先看有不合适的地方我不收。他是反过来,你先交完钱不得不收。他再让你找毛病,就是流于形式,就只能在验房单上签名。
而谢女士的态度却有所不同,他们坚持将一些小毛病都在验房单上写清楚。
谢女士:窗户关不严,滑动不灵,都是一些小毛病,要让他来修。如果你不坚持,他就不给你写了。
实际上,还真不能小看验房单的作用,在北京一中院刚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杜先生在房屋墙壁屡出问题情况下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但自己签署的验房单却成了对方的抗辩依据。
法官夏根辉:当时写了一点,说空调出风的问题,还有油烟机的问题,对墙的问题就没有写上去,后来发生纠纷,他找到开发商公司,开放商就说“你验房单上没有写墙的问题,所以我们对这个不认可。”
与开发商打了几年官司,最后杜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法院也否认了开发商的抗辩理由。
法官夏根辉:买房人对房子质量美誉专业的辨别能力,也不能及时发现房子的质量问题,很多房子的质量瑕疵是使用过程中才慢慢出现的,所以开发商对这部分责任也是要承担担保的。
法官并不主张买房人因为比较小的质量瑕疵就拒绝收房,但是提醒验房不是走过场,要尽可能多地去发现质量瑕疵要求开发商修复,同时保留证据。
夏根辉:首先有验房的意识,验房时尽量注意,之后把你认为有问题的地方,通过摄像、照相这种取证的方式保存下来,之后产生纠纷的时候能更好地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