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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与泰康人寿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自愿购买了一份保险,在规定的10天“犹豫期”内,她想退保,公司却表示,自保件(自己做担保人的保险)不能退。对此,律师表示,泰康人寿此行为属格式条款,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保单合同中对于“10日犹豫期”的规定
爆料:犹豫期内自保件不退保泰康称“这是公司规定”今年5月19日,张女士与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签订了入职合同,正式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5月27日,她自愿从公司购买了一份保期为15年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每期保金3000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张女士本人,俗称“自保件”。
记者在张女士出示的保单合同中看到,上面明确规定“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投保人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觉得合同不合适,可无息退保。”按规定,自回执日起开始算犹豫期,张女士于6月6日收到回执,但6月9日她提出退保时,公司却以“员工自保件不能退”为由拒绝了。“他们说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外人可以退,内部人员不行。”张女士说。今天,记者联系到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王经理了解此事,她对记者说:“公司员工自保件不允许随便退,员工与公司既然签订了合同,就代表接受和认可了公司的相关约束。”
张女士所签的投保合同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某寿险青岛分公司吴经理,他表示,“自保件不能退,是公司自己的规定,这其实与主管领导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非要退保,领导还是会同意的。”律师:格式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龙认为,泰康人寿公司上述条款属“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他同时表示,“是公司员工”和“购买保险”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法律关系,合同对所有投保人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张女士是公司员工,就与一般投保人区别对待。对此,赵建龙建议张女士到保监局进行投诉。(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