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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企业名单基础上,联合审核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下发后,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2年3月,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此次,六部委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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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控虚假贸易一手放跨境结算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对企业进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限制,扩大了企业业务范围,有利于做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也表示,此举出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跨境资金流动秩序的目的考虑,避免非法的虚假贸易和跨境套利的发生。丁志杰举例说,一些企业可能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进出口贸易,但是可能会欺骗监管部门称它进行了相关贸易,而交易支付的资金正是在此前的跨境贸易中获得的存放在境外的人民币资金。境外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动向监管起来难度较大,而这些企业可能会钻这些空子,用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