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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意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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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放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一直以来,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证监会管理的范畴,《办法》将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17日,山东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导报特约评论员张延良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或为“新三板”做准备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证监会明确表示,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这意味着,包括“新三板”在内的场外交易市场将在制度上得以“放开”。

  “不仅如此,部分产权企业也可以在其中找到交易的规则。”张延良表示,不少投资者手中还有产权企业的股权,但一直没有公开的交易平台,按照《办法》,这部分股权有可能获得交易的机会。

  不仅如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很大程度上是在为“新三板”的推出做准备。“《办法》将扫除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障碍、明确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转让的准入条件,可以说为将来‘新三板’的推出在政策上保驾护航。”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不允许公开发行。”张延良表示。

  据悉,《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只允许私募发行,不允许公开发行。对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限定每次发行合计不超过35人。条件简化取消“发审”

  值得关注的是,与上市公司相比,《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条件明显简化,并将建立与当前资本市场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对此,张延良表示,简化交易条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较小、融资规模不大的特点,有利于成长潜力大的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同时,这也将活跃交易市场,提高交易透明度。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条件上,《办法》明确,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主营业务明确,信披真实、准确、及时,准入程序大大简化,不设发审委,不实行保荐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办法》推出将促进相关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对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张延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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