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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交易的对象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以某种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一般而言,股指期权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第一,合约标的,即股指期权合约的基础资产。股指期权成功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标的指数的选择。按国际惯例,股指期权通常在一国推出股指期货一年左右时间内可成熟推出。由于有股指期货先前推出的基础,许多国家在推行股票指数期权时大体都采用与本国股票指数期货相同的指数标的物,一定程度上可减少股指期权单独推出的不平稳性。
第二,合约价值以及合约乘数。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权合约标的指数即期点位与合约乘数的乘积。合约乘数则决定了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价值及杠杆效应。
第三,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权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第四,合约月份。指股指期权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为便于套期保值操作的需要,一般都有几个合约同时在交易,比如当月合约、下月合约、随后的两个季月合约(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五,交易时间。指股指期权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有特别规定。
第六,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卖方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5%,合约保证金随期权价值及标的指数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第七,交割方式。股指期权一般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八,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权合约在最后结算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九,执行方式。国际主流的指数期权因其套期保值及对冲股指期货风险的主要职能定位,多以欧式期权为主,即在到期日才可履约执行。
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由沪深两市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目前沪深300指数被境内外多家机构开发为指数基金和ETF产品,跟踪资产在A股股票指数中高居首位。
沪深300指数与投资者熟悉的上证综指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一,在样本股范围上,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选自于沪、深两市的A股股票,对于在两地(或多地)上市的公司,其总股本仅限于A股总股本,H股和B股不包括在内。而上证综指的样本股范围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包括A股和B股。
其二,在选样标准上,沪深300指数选择规模大、流动性高、质地较好的公司股票,剔除了ST股票、*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以及股价明显异常波动的股票,因此,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大蓝筹公司;而上证综指未对样本股作相关处理。
其三,在权重计算上,沪深300指数采用以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法,不存在流通市值与总市值之间的杠杆效应,抗操纵性强;而上证综指采用总股本加权法,实际的流通市值与总市值之间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
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有如下特点:
一是,沪深300指数样本股规模大、流动性高、权重分散,抗操纵性强。
二是,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具有较强的市值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有利于投资者利用沪深300股指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兴业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