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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有纳税人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对此,纳税服务司称,根据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服务司昨日还表示,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即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均需要缴纳车船税。(记者李蕾)